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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關鍵字

性暴力

任何人在行為、言語態度上對別人的身體作出有性意味的冒犯,令對方產生恐懼、受威脅或者羞辱的感覺,都是性暴力的行為。
「性暴力」行為並非單純性慾行為,而是以性作為工具的暴力攻擊及侵犯的行為。性暴力不單包括強姦和非禮,非身體接觸的性侵犯同樣對受害人造成恐懼,羞辱和傷害。
性暴力包含的行為:

  • 有身體接觸:例如強姦、非禮、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

  • 非身體接觸:例如偷窺、露體、色迷迷的目光。

  • 言語性暴力:猥褻言語、對別人身體猥褻地評頭品足。


  • 以上種種都是罔顧對方意願、侵犯對方個人尊嚴的暴力行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即使這些行為發生在婚姻關係、情侶關係和相識的關係中,也都不可容忍。

    婚內強姦

    任何男子女子非法性交,而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這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類同漠視) 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



    而當中並不排除一個男子與他妻子就法律刑事罪行條例第118、119、120及121條內所述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這是在2002年內修訂的。



    因此,若一名男子強姦他的妻子,可被檢控強姦,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方法包括以威脅或恐嚇手段促使妻子與其進行性行為,以虛假藉口或申述促使妻子與其發生性行為,或施用藥物令妻子與其發生性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婦女資源網
    http://www.womenresources.org/handbook/sex/sexans06.htm

    強姦

    男方在女方不同意或者罔顧女方是否同意下與女方進行非法性交,即屬強姦。在法律上,「性交」一詞是指男性陰莖插入女性陰道的行為。女方若受到暴力對待、被人以武力或言語威脅,又或者女方是弱智人士,精神狀況欠佳如醉酒、熟睡或服食藥物,也是屬於未得女方同意。

    非禮

    非禮是指「猥褻侵犯」。在未得對方同意下做出侵犯或令對方感到將被侵犯的行為,而這些行為是猥褻,是一般人覺得是色情的。例如撫摸別人的下體或胸部;強迫他人口交等。

    性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規定在工作及服務提供的場所、教育機構發生的性騷擾均屬違法。若有人對你作出厭惡、有性意味的注意、言語、觸碰或向你提出性要求等等,都屬於性騷擾,你可以提出法律訴訟。性騷擾的例子:

  • 不恰當的觸摸(例如︰輕拍、觸摸或擠)

  • 猥褻姿態

  • 持續的電話或信件,要求涉及私人或性的關係

  • 猥褻電話

  • 展示猥褻或淫穢照片或文章

  • 意圖強吻或愛撫對方

  • 強迫性行為(強姦)
  • 性別平等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是指促進兩性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的教育。
    性別平等教育是一種生活態度和價值觀的教化,過程中能讓教與學雙方都學會更了解及尊重別人的性別、角色與選擇,因此性別平等教育某程度上是一種「終身學習」,是生活教育的一環。
    提倡性別平等教育是為了造就一個兩性都能夠同樣享有個人基本人權、不受歧視及不受傳統性別角色規限的學習和成長環境,讓每個人都能發揮自己的潛能,達到充分的個人發展,並在這前提下建立和諧及互相尊重的兩性關係

    網上性暴力/ 互聯網性暴力

    指一切利用互聯網所進行的性騷擾、性侵犯行為,包括言語性騷擾、影像、相片、偷拍、上載等,另外,運用互聯網相識邀約,及後一切性侵犯、非禮、強姦事件,亦屬於網上性暴力。



    應付網上性暴力的方法需與時代科技並進;由於侵犯者的身份難以追尋,亦難以壓制其行徑,故應付網上性暴力首先要封鎖惡意的互聯網使用者,亦要防範自己的電腦組件被入侵,同時對上載寄存互聯網上的資料的保密程度有掌握;



    對於由互聯網上相識,繼而進行的性侵犯事件,大眾宜留意約會對象所述資料的真確性,以及對方約會的真正目標。



    根據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2004﹞【香港青少年網上暴力問題研究】,60.1%被訪者曾遭受網上性暴力。
    而防止虐待兒童會於2006年3月發表褚【預防兒童網上性騷擾】,1498名受訪青少年中,有逾六成人遭遇過網上性暴力。

    參考資料:
    防止虐待兒童會-預防兒童網上性騷擾
    http://www.aca.org.hk/pub/books_c/art-13.pdf

    欺凌性暴力

    當欺凌的過程中涉及性侵犯,我們稱為「欺凌性暴力」。例如一群朋黨強迫另一名女生脫衣拍照,或一群童黨要求一名同輩在眾人面前自瀆等,均屬「欺凌性暴力」的行為。


    欺凌性暴力的特點:我們透過分析報章報導有關欺凌性暴力的案件,綜合了五點有關欺凌性暴力的特點:
    (1) 侵犯者多於二人而成為一群朋黨;
    (2) 受害者在被欺凌時可能受到性侵犯(如非禮、被迫拍祼照、要求當眾自瀆、甚至強姦等等),再加以不同形式的肉體或精神虐待;
    (3) 侵犯者不一定是異性,同性也會參與施虐過程;
    (4) 受害者多為青少女,而侵犯者亦多為同輩;
    (5) 侵犯者多與受害者認識,欺凌時偶會混合陌生人參與。


    以下是一些欺凌性暴力事件的例子:

    個案(一)
    受害者:14歲少女
    侵犯者:8名13至18歲男女
    行為:施虐者向受害者淋可樂、命令她自瀆、拍下自瀆過程、毆打及掌摑受害人。


    個案(二)
    受害者:10歲、輕度智障女童
    侵犯者:3名10歲男童
    行為:以陽具磨擦受害者陰道;塗塗改液於受害者胸部及陰道;把筷子插入陰道及肛門。

    迷姦

    指有人利用藥物或酒精,令對方失去知覺或能力時進行強姦。根據本港法例,《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屬刑事罪行,即任何人對另一人使用、施用或導致另一人服用任何藥物、物質或物品,意圖使該另一人神志不清或軟弱無力,以使任何人得以與該另一人作非法的性行為,即屬犯罪。

    戀愛性暴力

    指利用戀愛關係,向對方作出性方面的侵犯(包括性騷擾、非禮及強姦),侵犯者可以是現任或前任的情侶。戀愛性暴力的例子有:以親密照威脅復合或勒索金錢、在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裸照、強行撫摸或性行為等。

    戀愛性暴力可以發生在男女朋友之間、前男女朋友之間。


    戀愛性暴力例子包括:
    強迫或威脅下進行親密行為
    強迫或威脅下發生性行為
    違反對方意願發放有關性意味的資訊、相片等
    在沒有對方同意、對方不知情下,拍攝、發放有關對方有性意味的資訊,例如偷拍照片、錄影片段

    戀愛性暴力通常是濫用了對方的信任,令受害人不敢舉報、亦受傷害。

    「強暴迷思」(Rape myth)

    泛指一般人對強暴事件的以偏概全及似是而非概念,包括對強暴事件、受害者與侵犯者的刻板印象等。學者把強暴迷思定義為一個人對強暴行為,強暴侵犯者和受害者的根深蒂固的、偏見的、陳規老套的態度與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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